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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描述】

第 9 题200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200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我提交的答案】:B【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没有保障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买卖无效。综合题意和选项考虑,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

【我的疑问】(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

这题是B吧,都办理过户了。

参考答案
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本案的正确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请求确认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换言之,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本题答案宜选B。 您的答案是正确的,希望资料对您有帮助,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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