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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是什么?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答案]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于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本罪的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本案中,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六、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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