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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7日,胡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遭两名加害人报复追杀。胡某在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持刀追赶胡某。途中,胡某多次拦车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此时,一中年妇女甲骑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 000元)缓速驶来,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胡某一手抓住摩托车—手将甲某推下(甲倒地但并未受伤),骑车逃走。胡某骑至安全地带,松了口气,才想起摩托车怎么处理。胡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2 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额存单(面额1万元)。胡某顿生贪念,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1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对胡某在遭追杀的紧急情况下,夺取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2)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 000元钱和存单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何罪?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这一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3)对胡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答案] (1)胡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胡某因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人报复追杀,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迫不得已夺走他人摩托车,为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2)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钱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摩托车虽被胡某因紧急避险夺走,但车尾部锁着的工具箱仍处于车主的控制之下,胡某擅自将其撬开,并将其中财物占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胡某后来使用伪造身份证取出1万元的行为是为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并不构成独立的诈骗罪。(3)胡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胡某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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