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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报送的劳动工资报表少报了20万元劳动工资,县统计局对该企业的统计员张某给予了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问: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统计违法行为?

(2)县统计局对统计员张某的罚款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3)若你认为对统计员张某的罚款处罚不正确,那么正确的处罚应该怎样?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答:(1)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实多报少”。该企业低于实际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符合瞒报统计资料“实多报少”的特征属于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2)县统计局对统计员张某的处罚不正确。根据最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对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但对于有直接责任的统计员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企业是统计行政处罚中被处罚的主体而统计员不是。因此张某不是合法的被处罚的主体。张某是代表该企业上报统计资料的其行为应当被视为该企业的行为。 (3)最新修订的《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答:(1)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实多报少”。该企业低于实际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符合瞒报统计资料“实多报少”的特征,属于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2)县统计局对统计员张某的处罚不正确。根据最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对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但对于有直接责任的统计员,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企业是统计行政处罚中被处罚的主体,而统计员不是。因此张某不是合法的被处罚的主体。张某是代表该企业上报统计资料的,其行为应当被视为该企业的行为。 (3)最新修订的《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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