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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出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规定5月21日为投标截止时间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应设为5月26日之后。 2.收到企业的投标文件后再编制评标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评标标准。 3.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不利于外资企业的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评标委员会人数设置不正确人数应为超过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在发布中标公告后第45天签订合同不正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要遵循《招投标法》。考生应仔细阅读《招投标法》中的所有内容并结合实际参加过的招投标活动对本题进行分析。 要求指出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原因。应详细阅读题目说明中的描述对照《招投标法》的要求进行逐条分析。 (1)第一段介绍了此案例的背景说明了H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制造企业为了实施ERP项目决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的要求因此这一段的说明中不存在问题。 (2)H公司5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1日是不对的因为《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H公司随后收到了5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然后才开始制定评标标准并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不利于外资企业的条件。H公司的上述做法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评标标准不应该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制定因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教程》的“项目采购管理”一章中提到“评标标准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二是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了歧视性条款这种做法也是不妥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题中的评标委员会的设置也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的。 (5)评标时没有选择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符合要求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在第45五天才签订合同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1.规定5月21日为投标截止时间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应设为5月26日之后。 2.收到企业的投标文件后,再编制评标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评标标准。 3.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不利于外资企业的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评标委员会人数设置不正确,人数应为超过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在发布中标公告后第45天签订合同不正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要遵循《招投标法》。考生应仔细阅读《招投标法》中的所有内容,并结合实际参加过的招投标活动,对本题进行分析。 要求指出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原因。应详细阅读题目说明中的描述,对照《招投标法》的要求进行逐条分析。 (1)第一段介绍了此案例的背景,说明了H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制造企业,为了实施ERP项目,决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的要求,因此这一段的说明中不存在问题。 (2)H公司5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1日是不对的,因为《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H公司随后收到了5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然后才开始制定评标标准,并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不利于外资企业的条件。H公司的上述做法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评标标准不应该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制定,因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教程》的“项目采购管理”一章中提到“评标标准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二是在评标标准中加入了歧视性条款,这种做法也是不妥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题中的评标委员会的设置也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的。 (5)评标时,没有选择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是符合要求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在第45五天才签订合同,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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