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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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