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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具体事项?(  )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实行出入境管制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并作出初步决定

D.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参考答案

.【答案】C。解析: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1)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5)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6)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7)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8)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

  本题中的A、B、D项分别对应上述的第(5)、(1)项权限,故不选。C选项并没有作出初步决定的权限,故C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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