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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描述】

长安公司因结算货款向辉瑞公司签发了一张以辉瑞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金额为300万元,确定的付款人为兴达公司,出票H期为2009年8月10日,付款日为见票后10天。辉瑞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A公司,A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向兴达公司提示汇票,要求其承兑,但遭到拒绝。D公司便向A公司和辉瑞公司行使追索权,均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有关规定回答1~5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该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  )前提示承兑。

A.2009年9月10日 

B.2009年10月10 日

C.2009年11月10日

D.2010年2月10日

【我提交的答案】: A【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AD答案分析:

AD公司应当在2009年9月10日前提示承兑。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参考答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因选择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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