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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某火力发电厂两台大型锅炉安装工程,业主通过公开招标和资格预审的方式选定了A公司。签订合同时,业主与A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A公司将其中的一台锅炉安装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施工,并向B公司提供吊装设备。

事件2:在基础工程施工时,碰到地下有较大的古墓和文物,使整个工期停工20天,A、B公司各损失费用5万元;由于A公司的吊车未及时运抵施工现场,使B公司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上的部分工程停工10天,并损失费用3万元;设备安装过程中,因大暴雨成灾,造成A公司吊装机具修理费5万元,A、B公司停工3天,窝工费各2万元。三次停工A公司都及时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并及时提供了有关资料和记录。

问题

1.公开招标时,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事件1中,A公司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3.事件2中,A公司的三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试计算A公司应向业主办理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分别是多少?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1.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情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招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及法人代表证明和法人委托书。2.合同法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故A公司的做法不妥,因锅炉安装属主体工程。3.第一次提出的索赔成立,理由是:遇到地下古墓和文物引起的停工应视为业主的风险,而非A公司的责任;因此业主应承担支付A公司(含B公司)停工时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第二次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理由是:B公司施工用的施工机具是A公司提供的,吊车未能按时进场,造成工期延误属总包A公司的原因,与业主无关。第三次提出的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费用损失各自承担,工期可顺延。4.A公司可向业主索赔的工期是:20+3=23(天);索赔的费用是:5万元(A公司)+5万元(B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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