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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由于欠债,被迫委托乙出卖朋友交其保管的手提电脑一部,甲、乙未约定报酬事宜。在乙出卖电脑时,丙表示愿意以市价购买。乙委托承运人丁将电脑送给丙。不料,承运人丁在运输途中,汽车因触到公路上的摆放的一根高压线,导致车毁人伤,电脑也报废不能使用。事后,甲的朋友向甲索要电脑未果,丙也向乙要求再交付同类电脑一部,乙则向丁索要电脑。丁表示,电脑毁坏完全是电力局所致,让乙直接向电力局索赔,同时要求电力局承担因触电受伤的医疗费用。电力局表示,电线接触地面是因为施工检修高压线时,因突起大风所致,据此,电力局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因此拒绝赔偿任何损失。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2)甲的朋友是否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为什么?

(3)谁最终拥有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4)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5)电力局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的损失和丁的医疗费?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答案分析:[答案] (1)本案涉及如下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甲、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乙、丁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本案涉及如下法律责任:甲的朋友和甲之间存在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甲是无处分权人,甲的朋友是受害人;丁与电力局之间存在侵权关系,其中,电业局是侵权人,丁是受害人。(2)甲的朋友有权要求甲赔偿转让其电脑造成的损失。因为甲对电脑没有所有权,但是甲却将电脑卖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事后甲的朋友又对该处分行为拒绝追认,因此,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但是无效的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的朋友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3)丙最终拥有电脑的所有权。因为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丙以交换的方式,并以合理的市价购买电脑,且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因此,丙因善意取得获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丙承担。同时,承运人无过错,对于电脑的灭失风险不承担责任。此外,电脑的损坏系山电力局所致,因此,电力局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因此,丙可以向电力局主张损坏电脑的赔偿责任。如果丁从电力局处获得电脑的损害赔偿,则丙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丁子以返还。(5)电力局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的损失和对丁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电力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因为该案属于因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电力局不能以不可抗力或者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应当承担电脑损害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承担、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不当得利、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该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涉及许多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同时篇幅短小精悍,是一道精品题。考生在回答该案例分析题时,要做到思路清晰,法律关系划分明确,这是作答此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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