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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运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2)“买卖不成仁义在”表明,即便合同没有达成,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如照顾、通知、保守商业秘密等附随义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基于合理的信赖形成的信赖利益。即便合同已经生效,在符合解除条件且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负有后契约义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就负有通知义务,以避免对方损失扩大。(3)但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并不能否认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伍的存在。在合同成立后,因—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的;抽象的“仁义”根本不能填补无过错方基于合理的信赖造成的损失,此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也不能基于抽象的“仁义”来填补因违约方的过错造成的合理损失,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买卖不成仁义在”虽然在一定侧面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市场交易的背景下,“仁义”不能替代损失,因此,该题的表述是不完全正确的。[评析] 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题涉及合同法的一系列制度,因此综合性较强。但是因没有跨越合同法范畴,肉此难度适中。考生只要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辨析,就可以回答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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