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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具有预见性 .法的价值具有应用性 .法的价值具有普通性 .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

参考答案

法的价值具有应用性 .法的价值具有普通性 .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

出题的人明显自己在发明概念 预见性 .应用性 .普通性 法的价值的特征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别就不同的主体—个人、团体、阶级、国家、全社会成员—一来讨论法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以全体社会成员不作区分为价值主体、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出发点。因而法的价值具有主体的普遍性。 2.法的价值的载体的特定性 由于在选择法的价值载体背景时, 以实在法为载体背景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实际上与法的作用很难区别。所以,对于法律实践最为重要的是讨论以未来的、特定的法或待改的法为载体背景的情况下的法的价值。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不同 于孙国华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 和沈宗灵先生所述的“ 法所促进的价值”。两位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和“ 法所促进的价值”都是意指法律之外的社会状态、属性, 并非意指法自身的状态、属性。由于它们是与法相分离的, 所以, 从严格意义上说, 它们不是法的价值。我们所规定的法的价值是指法自身即将或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是在主观指向意义上对法所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探索。这种规定意味着既有的实在法肯定尚未完满地具有我们所希望它具有的性状、属性。这种规定并不排除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已部分地在既有的实在法中得到体现、实现的事实。 5.法的价值范畴的原初性 法的价值不同于有的学者所讨论的无所不包的法律价值。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范畴, 它们表现为法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 这些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是与我们全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需要、要求相洽、互适的。 6.法的价值的理性 法律应当具有某种、或某些性状、属性、作用, 完全可能、可以并且应当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或主张。这种要求、主张不是任何什么人心血来潮、念头一闪就可以提出的。它是人们在长期、大量的考虑、观察的基础上所提出的, 是人们在运用理性思维对自己的各种需要作辨别、排序、比较、遴选的基础上, 根据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需要所提出的。由于这种要求、主张的提出是在理性思维的主导下进行的, 所以, 它们当然是理性的。 没有买三大本,不知道有没有这段话: 法的价值的特征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别就不同的主体—个人、团体、阶级、国家、全社会成员—一来讨论法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以全体社会成员不作区分为价值主体、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出发点。因而法的价值具有主体的普遍性。 2.法的价值的载体的特定性 由于在选择法的价值载体背景时, 以实在法为载体背景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实际上与法的作用很难区别。所以,对于法律实践最为重要的是讨论以未来的、特定的法或待改的法为载体背景的情况下的法的价值。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不同 于孙国华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 和沈宗灵先生所述的“ 法所促进的价值”。两位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和“ 法所促进的价值”都是意指法律之外的社会状态、属性, 并非意指法自身的状态、属性。由于它们是与法相分离的, 所以, 从严格意义上说, 它们不是法的价值。我们所规定的法的价值是指法自身即将或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是在主观指向意义上对法所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探索。这种规定意味着既有的实在法肯定尚未完满地具有我们所希望它具有的性状、属性。这种规定并不排除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已部分地在既有的实在法中得到体现、实现的事实。 5.法的价值范畴的原初性 法的价值不同于有的学者所讨论的无所不包的法律价值。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范畴, 它们表现为法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 这些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是与我们全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需要、要求相洽、互适的。 6.法的价值的理性 法律应当具有某种、或某些性状、属性、作用, 完全可能、可以并且应当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或主张。这种要求、主张不是任何什么人心血来潮、念头一闪就可以提出的。它是人们在长期、大量的考虑、观察的基础上所提出的, 是人们在运用理性思维对自己的各种需要作辨别、排序、比较、遴选的基础上, 根据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需要所提出的。由于这种要求、主张的提出是在理性思维的主导下进行的, 所以, 它们当然是理性的。 如果没有,超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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