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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描述】

第 9 题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我提交的答案】:【参考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B答案分析:

【我的疑问】(如下,请求专家帮助解答)

甲与丁之间抵押不是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吗?为什么答案认为没有生效。丙只是没有就抵押权进行登记啊,这只会导致抵押权不成立(即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并不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啊!

参考答案

该题考的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物的处分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本题中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并没有生效。丙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故B项错误,D正确。对于A、C项,《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入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故A、C项正确。

甲与乙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基于同一套房屋的其他处置都侵犯了乙的合法权利,都是无效的。 没办理抵押登记肯定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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