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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描述】

第 71 题 赵某,男,1996年12月出生。200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我提交的答案】:有因果关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至人死亡,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分析】: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

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该题答案称: 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什么说赵某的行为和女孩的死没因果关系?如果赵某不推船,女孩就不会掉下水,不掉下水就不会溺死.这里面应该存在因果关系呀.

参考答案

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赵某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该女惊慌落水,后被溺死,赵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女孩落水溺死,因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赵某只是想湖内推船,以此惊吓女孩,并无伤害该女的故意,对于女孩的死亡,赵某并非积极追求这样的结果发生,因此并无犯罪故意,但是赵某应当知晓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在主观上应当遇见女孩落水的可能,但是由于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进到应尽的义务,因此赵某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否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主观罪过为过失,故应当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此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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