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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斌是某市检察院刑检处处长,其在工作之余以朋友的名义登记成立盈科商贸公司经营电脑、打印机及耗材等,并向全市各县区院推荐购买该公司经营的产品。盈科公司经营期间与盛茂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拖欠应偿还债务,周晓斌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董文明打招呼要求调查盛茂公司,后盛茂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查处。201x年11月,该市检察院立查了某国有公司总经理郑某涉嫌受贿罪,案发后郑某妻子张某私下邀请周晓斌到“鱼翅皇”大酒店就餐,请求帮助对郑某减轻处罚,并送给其茅台酒2箱,海参4盒。周晓斌遂找到市院反贪局侦查处负责办理此案的副处长王向阳了解案情,告诉王向阳郑某是其朋友,在办案中尽量给予其关照。后周晓斌又找到张某,告诉其已经打了招呼,并借用张某奥迪轿车一辆供个人使用。

问题:

1.周晓斌的行为存在哪些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或检察纪律的情形?(15分)

2.对周晓斌打探案情,要求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关照的作法,王向阳应当如何应对?(5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1)周晓斌以朋友名义登记成立盈科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28条“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或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1条“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规定。(3分)

(2)周晓斌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董文明打招呼要求调查盛茂公司的行为,违反《准则》第27条“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或《条例》第56条“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3分)

(3) 周晓斌接受郑某妻子宴请和财物的行为,违反《准则》第29条“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参与其安排的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的规定,或《条例》第52条“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的规定。(3分)

(4)周晓斌向王向阳打探案情,违反了《准则》第23条“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其他信息”的规定,或《条例》第41条“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及第51条“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办案”的规定。(3分)

(5)周晓斌借用郑某妻子张某车辆的行为,违反《准则》第29条“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人提供的出借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的规定,或《条例》第73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案发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交通、通讯工具的”的规定。(3分)

2.根据《准则》、《条例》及高检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王向阳应拒绝向周晓斌泄露案件办理情况(2分)第二,应当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及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不受周晓斌的干预和影响(2分)第三,周晓斌违规打探案情、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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